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2020-02-18 17:41:42     来源:房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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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本次疫情可否认为是不可抗力?


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说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包括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因此我们认为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但在具体合同关系下此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需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严格确定,只有在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可构成。


问题二: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延期返还金融贷款?


受此次疫情影响,多数的企业无法按时按时恢复生产,对企业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直接导致部分企业生存发生困难,一些员工面临失业的危机,对此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缓解个人金融还款压力。同时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亦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因此,如企业有存在因疫情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可依据此政策规定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且不会受到金融征信影响。


问题三: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无法及时交付货物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及时交付货物的,此时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企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需要特别注意,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在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前已经构成违约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问题四: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的,旅游者能否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收取费用?


目前比较普遍的情况是旅游者已经支付了旅游费用,而受疫情影响旅行社未能按约安排出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旅游者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已经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已实际支出但可以退还的费用。

一般来说,签证手续费、保险费属于已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旅游者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服务费需要根据是否已实际发生确定能否退还;交通费、住宿费、景点门票费需要根据是否有退票机制确定能否退还,如果交通部门、酒店、景点不能退还,旅游者也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


问题五: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厂房的租赁,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租金?


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会、宴席,这些政策客观上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利用合同的公平原则积极与出租人协商,要求减免部分租金,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保存相关证据,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参照人民法院针对非典疫情中租赁合同的判决,如受疫情影响大部分法院还是支持减免租金。


问题六:面对疫情,企业能借助什么政策缓解经营压力?


仅供参考的建议:

1、申请“稳岗补贴”,具体标准为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总额的40%。但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资格: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上年度企业裁员率低于本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相应资格条件以社保部门规定为准);

2、持续关注企业所在地政府、所在创业园区甚至是所租物业公司的政策优惠和扶持措施并主动申请;

3、争取房租减免。目前,已有万达、保利等大型房企及购物中心站出来免收商家房租以共度时艰,对于广大的创业企业,创始人也可以关乎相关信息,主动与办公场所的出租方或物业方进行沟通,争取减免房租;

4、与关注所在创业园区和所在地政府后续一段时间内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尽最大可能多方面地位企业争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


问题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江西省人社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第一条第1款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八: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问题九: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会面临处罚吗?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十: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怎么办?


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当事人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将会予以审查。如当事人确因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以上解答由本会中介与行业组织分会组织部分律师会员成立的“疫情防控公益律师服务志愿队”完成,他们是——


钟检长,惟民律所,13870267245  法律顾问,建设工程
罗  放,一搏律所,13807024937  劳动争议,经济纠纷
胡  剑,康润律所,13870207998  合同法,民事纠纷
钱海琼,康润律所,18079297729 金融保险,法律顾问
李小磊,柴桑律所,13879250798,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潘  敏,柴桑律所,13707921357,公司法, 合同纠纷
张  毅,支点律所,13979279796,合同审查,法律顾问
张  杨,惟民律所,15879261991,法律顾问,民事纠纷
陈建青,惟民律所,13479212060,劳动争议, 民事纠纷
杨志强,惟民律所,18979222653  合同审查,民间纠纷
李  滕,惟民律所,13979267696    合同纠纷,合同审查
梅晓春,惟民律所,13007276857 民事纠纷, 公司法
付  仅,挚诚律所,13755223700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

供稿:钟检长
编辑:姚雪红
审核:金菡琦  钟晶晶

来源:九江市新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