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九江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19-2025年)批前公示发布!

2020-07-03 18:10:37     来源:房大全

7月3日,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九江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19-2025年)》的批前公示,具体详情如下:

微信图片_20200703174812.jp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江西省和九江市住房发展与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九江市中心城区,北至长江,西至长坪路、赤湖东岸,南至杭瑞高速、庐山风景区边界,东至鄱阳湖岸线,面积约554平方公里。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为2019——2025年。

第四条  概念界定

住房建设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租赁住房建设。

新建商品住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用地上建设的,仅供居住使用的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售价格等,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房和棚改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房(含货币安置),是指政府建设或筹集的,专项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保障性住房。

租赁住房,指由企业(含国企央企)或社会资本开发建设或筹集的,质量验收合格的只租不售或长期稳定出租的住房;租金水平和租赁对象无限定条件,可自由租赁交易,不含公共租赁住房。

5.png

第七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 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的通知》(中办发〔2019〕52号)

 9、《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27号);

 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2号);

 11、《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意见》(赣办发〔2020〕8号);

 12、《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赣建城〔2020〕11号;

 1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7]31号);

 1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九府厅发〔2017〕22号);

 15、《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

 16、《九江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0年)》;

 17、《九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8、《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19、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  住房发展形式与需求

第八条  住房发展形势

1、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建立可预期的住房体系。

2、强调“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建立可负担的住房体系。

3、强调深入推进“租购并举”“租售同权”,建立可选择的住房体系。

4、强调“老旧小区”改造与“完整社区”创建,建立可宜居的住房体系。

5、强调建立“基础性制度”与“长效机制”,建立可持续的住房体系。

第九条  住房需求规模

1、新建商品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住房总量约2269万㎡,19.39万套。

2、保障性住房需求

规划区内,中心城区新增保障性住房3.46万套,其中新建公租房0.25万套(含租赁补贴);棚户区改造3.21万套(含货币补贴)。

3、租赁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新增租赁住房套数1万套(间)。

6.png

第十条  住房建设总体目标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思想定位,以“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为发展目标,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建立符合九江市实际的城市住房发展体系。

规划期内,九江市新增住房有效供应约23.85万套。其中新增商品住房约19.39万套;新增保障性住房3.46万套,其中公租房(含租赁补贴)0.25万套,棚户区改造(含货币安置)3.21万套;新增租赁住房1万套。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

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实现“应保尽保”,确保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覆盖率100%。规划期内计划新增保障性住房3.46万套,其中公租房(含租赁补贴)0.25万套,棚改安置房(含货币安置)3.21万套。

第十二条  租赁类住房建设目标

新增租赁住房1万套。全市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体系,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第十三条  居住水平目标

2019-2025年期间,中心城区完成220个老旧小区改造,加强对城市老旧小区的综合环境整治,重点对消防、管线、路网、环境等问题进行治理,消除居住区安全隐患,完善相关公共服务配套,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完善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到2025年,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专业物业覆盖率达到100%。

第十四条  质量与环境目标

完善住房质量管理机制,严格住房建筑标准化管理,推进房地产建筑产业链,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新建商品住宅绿地建筑比例不低于50%;新建商品住宅装配式住宅比例不低于30%。

1.png

注: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计划以部门年度计划为准,2019年数据为现状数据。

第三章 住房空间布局规划

第十六条  住房发展总体策略

老城区域,以存量改造更新为主、增量开发建设为辅,引导新增居住需求向新城集聚,减轻老城的居住压力;新城区域,着力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稳步推进住房供应。

第十七条  住房空间布局

为支撑中心城区住房空间发展目标的落实,采取“居住组团、居住片区”两级引导策略,中心城区划分为核心组团、城西组团、城东组团以及城南组团4个住房发展组团19个住房发展片区,并对各片区的住房发展定位、供应方式等方面予以引导。

7.png

核心组团:加快老城存量更新,整合老城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改善老城居住环境;继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创建完整社区和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基础配套设施,不断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八里湖中心片区供应多样化的商品住房,完善配套居住和生活服务设施,持续为发展八里湖新区集聚人气。开发建设多元的商品住房项目,推进区域内的租赁类住房项目建设,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市场预期。

城东组团:按照产城融合理念,统筹建设基础设施,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把鄱阳湖生态科技城建成生态宜居的“鄱湖新城”和人才汇聚的“科创蓝湾”;依托庐山、芳兰湖等生态景观资源,发展教育科研、文化创意、休闲度假、高端居住等功能;开发建设多元的商品住房项目,适当建设租赁类住房项目建设,推进产城融合,稳定市场预期。

城南组团:蛟滩片区以大型居住区开发为主。赛城湖片区以高端、特色地产项目为龙头,注重城市风貌与建筑形态控制。高铁核心片区高品质建设兼容商务办公、商业的高品质生态住区。注重城市风貌和建筑形态控制,塑造城市门户特色形象。沙河片区盘活存量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创建完整社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开发建设多元的商品住房项目,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市场预期。

城西组团:统筹建设基础设施,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多元的商品住房项目,适当建设租赁类住房项目建设,推进产城融合,稳定市场预期。

2.png

第十八条  新建商品住房布局规划

规划期内,九江市新增商品住房供应主要结合各区人口、产业变化趋势和未来发展进行安排,重点对高铁片区、沙河片区、赛城湖片区等区域适当增加供应,而老城片区主要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安排。

3.png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居民居住需求逐步向舒适型及追求高质量生活的转变,相同住房建设面积对应的住房用地供应量将有所增加。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各地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九江市中心城区的商品房库存消化周期就处于这个阶段的周期。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住宅用地供应总量1370ha,其中,商品住房用地1300ha,保障性住房用地70ha。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引

4.png

注:保障性住房用地以部门年度计划为准,2019年数据为现状数据。

第四章 住房发展主要任务

第二十一条  稳定市场,规范住房消费市场

1、贯彻落实房地产分类调控政策

以“稳定房地产市场”为着力点,以“稳房价”为重要工作目标,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建立和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以“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为基本原则,做好分类调控的政策储备(包括限售、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住房交易税收政策等),提高精准调控的能力和水平,防范市场剧烈波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8.png

2、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统筹,确保供需基本平衡

加强土地供应联动,坚持“严控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供应原则,以实际需求和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为基础,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比例与节奏,实现住宅用地供应稳定、均衡;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有效控制地价,稳定市场预期,维持市场的供需平衡;通过盘活闲置土地,加快城市更新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增加住宅供应渠道,稳定房价预期;引导市场供应多元化产品,满足不同层次购房需求,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兼顾农业转移人口购房需求。

3、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可预期的市场监管体系

开展现有住房摸底调查,建立住房普查与空置率统计制度,为未来住房供应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商品住房批准预售登记平台与商品住房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各楼盘项目库存数量的实时查询,提高精准调控的能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管理,建立全市住房监测信息平台,及时监控与掌握房地产项目动态,突出做好稳控房价工作。

4、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实现各类平台的平滑对接,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市场检查和各种开发建设行为、交易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畅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与从业人员违规名录与公示制度,及时对商品住房可售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登记备案及信用情况等进行及时公示,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构建诚信市场体系。

加强投诉和监管平台建设,畅通居民投诉反馈渠道,按照“权责统一”的方式及时对居民投诉的房地产纠纷进行处理。提前防范并及时化解纠纷,切实抓好维稳工作。

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和网上舆论监测机制。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权威信息,公开实际情况和调控措施。准确解读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措施,积极释放正面信号,引导市场理性发展。及时澄清房地产市场各类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整治房地产信息网络传播乱象,规范信息传播秩序。

第二十二条  强化保障,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1、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

对中心城区棚户区进行逐片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库。在对棚户区底数摸清的基础上,依据九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按照“成熟一片、改造一片”的原则,制定有效措施,细化责任分工,并建立考核机制,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棚户区改造与老城更新相结合,力争规划期内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改造。

2、创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体系

建立政府、开发企业、专业租赁平台、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住房供应体系,在强调政府发挥基础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补充作用。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可通过改建、购买、新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3、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合理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

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行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增加住房保障对象的选择性。

4、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水平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并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的企业运营管理,培育市场承接主体,提高专业水平,建立购买主体、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建立运营管理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评价为重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切实让保障对象得到更好服务。

5、加快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

积极协调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相关单位,建立住房保障信息联动平台,对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动态监管。全面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完善信息共享查询机制,推动住房保障事业的良性发展。

动态管理准入条件。根据九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有关政策,在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公租房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管理和租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防范和严肃查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借、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类公共租赁住房规范运营。

6、建立公共租赁房入市制度

为落实住房惠民政策,在确保双困户(同时满足经济、住房困难)应保尽保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入市制度和共有产权制度,试行共有产权住房,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第二十三条  探索租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1、培育发展租赁市场多元供应主体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鼓励成立住房租赁的专业经营企业,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企业通过自建、回收、回购、代租等方式筹集租赁类住房房源,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住房租赁经营。

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积极组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探索将部分管房事业单位改制成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政府闲置物业、直管公房、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闲置物业等资源筹集租赁房源,开展住房长期租赁业务。

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出租房屋,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实行免费办理。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2、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保障租购同权

加大租购同权推广力度,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也享受同等的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正当权益。

3、支持租赁类住房建设

引导新建租赁类住房。将新建租赁类住房纳入年度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类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鼓励盘活存量用于租赁。鼓励各区盘活辖区存量土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类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类住房,允许出租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住房后出租。

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类住房。鼓励村集体、经济联社租赁经营“城中村”住房,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鼓励并扶持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小区、“城中村”和厂区租赁类住房微改造,实施专业化运行管理。

4、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落实税收优惠支持政策。

5、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租赁制度法规

有机统一房屋租赁管理与居住证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房屋安全管理,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住房租赁人员登记和安全检查,实现住房租赁监管全覆盖;加强住房租赁契约管理,落实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提高合同备案率,维护租赁双方的权益,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努力实现住房租赁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信息平台的互通,形成对住房租赁市场协同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引导成立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持续开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检查,强化租赁类住房的物业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租房个人不良记录纳入诚信体系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提升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

1、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按照《九江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城市品质提升、海绵城市建设和“三城同创”的要求和标准,全面改造小区面貌、房屋功能、基础设施以及居住环境等。要求达到路面平整、绿化提质、灯光明亮、排水通畅、燃气入户、车辆有序、管线规整、拆除违建、设施齐全的标准,从安全问题、环境治理及居住功能等三个方面因地制宜开展“一化、二清、三修、四改、五配套”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规划期内完成220个老旧小区改造。其中2019年实施62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2020年计划实施10个老旧小区改造。

2、加强住房的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完整社区建设

新建居住项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项目居住人口达到配建中小学及幼儿园标准的,必须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并移交项目所在区用于公办学校、幼儿园办学之用。

建立完整社区考核验收机制,积极动员和引导企业及个人投资完整社区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探索开展“菜单式”物业服务管理建立物业服务分类收费、质价相符的价格机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菜单式”服务。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加强城区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对物业服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和物业管理应急处置机制。

4、持续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进一步推广发展绿色建筑,全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等级绿色建筑的技术要求进行建设。新建商品住宅绿色建筑比例不低于50%。

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至2025年,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装配式住宅比例不低于30%。

第五章 住房发展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立计划执行的动态调整机制

商品住房供应计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人口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房地产变动趋势等合理确定,在商品住房供应中适量配建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根据保障范围、保障方式调整、保障对象分布等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按照城市有机更新要求、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城市区域布局等合理确定。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以及拆迁过程中保障民生、市场配置等需求,对计划作出调整,住房建设年度目标所确定的指标,可跨年度使用或在年际之间调整。

第二十六条  促进规划间有效衔接

建立本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包含土地、住房、人居内容规划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及时交互,强化规划联动性。同时,进一步加强与近期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衔接工作,强化土地安排、空间布局、住房建设等指标的及时落实与同步调整。

第二十七条  加强部门间互动协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级住房工作,包括统一住房政策,优化工作流程,出台政策规范统一规划,负责市区住房保障资格认定、补贴发放、房源租售、后期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加强住建、自然资源、税务、财政、地方金融管理、银行、发改、供水、电力、燃气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建立房价地价金融联动机制,以“互联网+”建设为抓手,实施统一政策、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业务数据互联互通,优化住房工作机制和住房工作流程,坚持住房信息全公开,建立动态调控和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八条  加大财税与金融支持

财政部门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并形成稳定的财政支持长效机制。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及长效管理的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税务部门应深化落实住房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支持合理的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与居住类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部门应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积极引导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运营。探索PPP模式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运用,研究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加大对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住房金融管理,提高住房金融服务水平,发挥金融对居民合理自住购房支持作用。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加强商品住房交易资金来源监管。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住房金融相关政策,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同时积极开展产品创新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九条  落实住宅用地供应计划

自然资源部门应健全住房用地供应机制。加强统筹引导,进一步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现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稳中有升,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供应,租赁住房用地大幅增加。完善住房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配置,提升城市品质和活力,形成宜居宜业的居住环境。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空间体系,差别化引导城市住房的有效供给。

中心城区合理确定新增住房开发规模与开发强度,提升中心城周边地区的公共配套服务和交通支撑体系水平。进一步促进人口向新城转移和集聚,加强住房布局与公共交通、就业岗位、公共设施等在空间上的整合。积极引导新区住房建设时序,推进重点新区住房建设。结合城市更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产城融合发展。建立与区域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产业分布相匹配的住房供应体系。针对产业集中区域,重点增加居住及生活服务功能,提供租赁住房等多样化住宅产品,打造不同类型、功能复合的新型产业社区,大幅提高重点发展区域租赁住房的供应比例。针对大型居住社区,着重在周边增加产业用地和就业岗位,完善公共服务、环境品质,加强大型居住社区和城镇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  建立管理信息平台系统,提高住房管理效率

建立健全住房信息平台系统。完善房地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整合土地、规划、开发、交易、产权登记等环节,实现资源共享。

完善住房信息管理服务体系。加大信息化建设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升级,优化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划自规划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解释权限

本规划由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